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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发树买药案”开庭 折射民企发展之困

时间:2012-08-24 06:54    来源:中新网

    中新网8月23日电(财经频道 陈璞)8月23日上午,被称为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内最大的股权纠纷案”——福建民营企业家陈发树诉红塔集团关于云南白药股权转让合同纠纷在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正式开庭审理。法庭上,中国烟草总公司是否有权否决此次股权转让、云南红塔集团是否故意拖延履行合同构成违约,以及“国有资产流失”的判断是否成立等问题成了控辩双方争论的焦点。

  2009年,云南红塔集团与陈发树签订《股份转让协议》,把占云南白药总股本12.32%的本股份全部转让给陈发树,总交易金额超过22亿元。随后,陈发树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将全部股份转让款转入云南白药指定账户。不过,在此后两年多的时间里,这份股权转让协议一直处于等待报请批准后履行过户的状态。2011年12月8日,陈发树以红塔集团长时间不履行合同义务且反复催促无效为由,正式起诉云南红塔集团。2012年1月17日,中国烟草总公司称“为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不同意本次股份转让。”正式否决了“云南白药股权转让”。

  焦点一:中烟是否有权否决此次股权转让?

  由于云南红塔集团认为此次股权转让协议被终止的依据是中国烟草总公司下发的审批协议,陈发树代理律师王卫国在庭审中提出质疑,按照国家规定,有权审批本案所涉及股权转让的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是财政部,而不是中国烟草总公司。

  王卫国指出,股权转让协议中已明确规定,“股份转让事宜在本协议生效后尚须获得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同意后方能实施。”而按照财政部在2004年6月14日发布的《财政部关于烟草行业国有资产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的规定 :中国烟草总公司所属烟草单位向非烟草单位的产权转让,业主评估价值在1亿元以上、多种经营在2亿元 以上的,由各单位逐级上报到中国烟草总公司,由中国烟草总公司报财政部审批。

  云南红塔代理律师王琳则答辩称,上述原则只适用于在云南红塔的各上级单位都同意的情况下,才需要报财政部终极审批。由于中国烟草总公司否决了此次股权转让,因此无需上报 。

  此外,红塔律师认为,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9条,财政部可以授权所出资企业制定所属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因此中国烟草总公司具有否决此次股权转让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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