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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电话车险优惠15% 还是多收125%?(3)

时间:2011-03-01 14:14    来源:大众网

  案例:按新车价投保按旧车价赔付

  据公开资料,北京石景山区法院曾审理一起车损险案件,具体情况是:2003年1月29日,田某从北京市旧机动车交易市场购买了一辆长春奥迪100,并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不计免赔特约条款。投保时,田某按奥迪车新车购置价32万元作为保险金额,缴纳保费5488元。

  2003年6月3日该车发生火灾,全部被毁。事故发生后,田某提出索赔,经现场勘察,保险公司只同意按奥迪车的实际价值12.3万元承担责任。理由是:依据《保险法》,保险金额不能超过保险价值,超过的部分无效,即使保险金额高于车辆实际价值,也只能以车辆的实际价值12.3万元理赔。但田某认为自己是按32万元投保和缴纳保险费的,保险公司理当赔付32万元。双方争执不下,于是田某将其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经过审理,石景山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按车辆的实际价值承担责任。

  专家:车损险产品有待完善

  专家指出,按新车价承保按旧车价赔偿所引起的纠纷,在我国机动车辆损失险业务实践中已经是多次发生了,保险公司用《保险法》中补偿原则的相关条款为客户解释,客户很难接受,究其根本不是法律条文出了问题,而是保险公司的车损险产品设计和承保理赔方式上存有尚待完善之处。

  首先,从车损险保费计算方式上看,机动车辆车损险的一部分保费是保险金额乘以保险费率计算得出。保险公司业务经营中一般要求客户按新车购置价投保。

  需要强调的是,保险金额的性质是保险人承担赔偿和给付责任可能的最高限额。从一般意义上的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对等的角度分析,保险金额既然作为计算保费的重要依据,决定投保人缴纳保险费的多少,在发生全损性质的赔案时,客户就很难接受保险公司关于以新车购置确定的保险金额与赔款数额完全无关的理赔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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