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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电话车险优惠15% 还是多收125%?(2)

时间:2011-03-01 14:14    来源:大众网

  真相:平安疑多收了125%保费

  据记者了解,车损险是我们日常购买汽车保险的基本险种之一,在我们支出的车险保费中占有相当高的比例。因此在购买时,车辆价值对车损险保费的高低有着直接的影响。如果投保时,承保金额按照新车购置价确定,与承包金额按照车辆实际价值确定相比较,毫无疑问前者的保费要更高。让专业律师李滨不解的是,平安保险承保时,都是按机动车的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而发生全损时,却按机动车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

  李滨以自家车为例进一步阐述:我的车辆在平安投保的价格为27.87万元,车辆险种折旧后的实际价格为12.37万元(按人保及其它保险公司确认的金额),如果车子发生全损,平安最高只能赔付12.73万元。也就是说超过12.73万元部分,是不可能得到保险公司赔偿的。因此平安按照新车购置价来收取保险费是不合理的。

  李滨认为从这个角度出发,若以人保财险所确定的车辆实际价值12.37万元计算,平安保险多收保险费的比例为:(27.87万元-12.37万元)/12.37万元=125.3%。即平安电话车险保费多收了125.3%

  质疑:平安电话车险与保险法冲突

  李滨律师指出,《保险法》55条3款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返还相应的保险费。据此,平安财险公司应该按照保险法的规定,对购买平安电话车险的消费者退还其多收的部分保费。

  为核实李滨律师提供的材料,世纪保网以消费者身份拨通平安电话车险统一服务电话,坐席人员随即向调查人员演示了车险保费的计算过程,其中车损险还是按照新车购置价来确定,没有提到可以按照实际价值来承保。并说:只要输入汽车型号,(平安电话车险)报价系统会自动“带出”这个(车损险承保金额)。

  李滨还强调,根据《保险法》164条规定:保险公司超额承保,情节严重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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