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证券原副总裁季敏波涉5400万“老鼠仓”受审
8月21日,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副总裁、证券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季敏波因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在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庭受审。
重庆当地检方指控:季敏波从2009年3月至2011年8月期间,利用负责西南证券自营业务的全面管理工作职务便利条件,获取内幕消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买入卖出“景谷林业”、“海普瑞”等20余只股票,成交额累计达5463万余元。
当天上午,季敏波身穿蓝色“号衣”出庭受审,神情较为镇定,其家人也到庭旁听。重庆市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季敏波在前述任职期间共有三次“老鼠仓”交易。
这三次交易分别是:2009年3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季敏波通过自己实际控制的梅某、刘某等5个个人账户,先于或同期于西南证劵自营账户买入或者卖出“金枫酒业”、“新中基”等4只股票,成交额累计为272万余元。
2009年3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季敏波通过私自受托操作的孙某个人证劵账户,先于或同期于西南证劵自营账户买入或者卖出“华平股份”、“世纪鼎利”等20只股票,成交额达人民币4815万余元。
2011年4月12日,季敏波于当日股市开盘集合竞价前,向交易员王芊下达将西南证劵所持有的44.98万股“景谷林业”一次性全部清出的交易指令,王芊遂以每股10.36元(跌停价10.35元)的价格申报卖出。同时,季敏波通过其实际控制的吴某、其弟季明华等5个个人账户,以每股10.37—10.39元的价格申报买入“景谷林业”股票,并实际成交26.7万股,后季敏波在重庆、上海等地申报卖出部分股票获利。同日,季敏波还明示张某购入“景谷林业”,张以10.37元的价格挂单委托买入,并实际成交9.48万股。
检方认为,季敏波的行为己触犯我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应当以“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于检方的上述指控,季敏波及其律师仅对第三次交易的指控认罪,否认前二次交易涉罪。
季敏波的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教授、重庆中联世通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潘金贵认为,季敏波前二次交易“利用了西南证券的未公开信息”存疑,季敏波所利用的是专业知识和偏好,没有利用西南证劵的股票决策和投资决议。季敏波则在庭上说,上述交易涉及的多支股票西南证券在自己交易前并未研究,并不存在“未公开信息”。
对此,检方则强调上述交易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趋同性”的特征,依法应追究其刑责。
至当天庭审结束时,法庭宣布将对本案择期宣判。( 经济观察网 记者 杜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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