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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机驾驶员执照核发

时间:2010-05-29 11:35    来源:未知

 


 

办事条件:

  (一) 驾驶员

   1、学生驾驶员执照 第61.103条 资格要求
   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人,局方可以为其颁发学生驾驶员执照:
   (a) 年满16周岁,但仅申请操作滑翔机或自由气球的为年满14周岁;
   (b) 有良好的道德品质;
   (c) 能正确读、听、说、写汉语,无影响双向无线电对话的口音和口吃。申请人因某种原因不能满足部分要求的,局方应当在其执照上签注必要的运行限制;
   (d) 持有局方颁发的现行有效Ⅱ级或者I级体检合格证。

   2、私用驾驶员执照 第61.123条 资格要求

   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人,局方可以为其颁发私用驾驶员执照:
   (a) 年满17周岁,但仅申请滑翔机或自由气球等级的为年满16周岁;
   (b) 有良好的道德品质;
   (c) 能正确读、听、说、写汉语,无影响双向无线电对话的口音和口吃。申请人因某种原因不能满足部分要求的,局方应当在其执照上签注必要的运行限制;
   (d) 具有初中或者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e) 持有局方颁发的现行有效Ⅱ级或者I级体检合格证;
   (f) 完成了本规则第61.125条要求的相应航空器等级的航空知识训练,并由提供训练或者评审其自学情况的授权教员在其飞行经历记录本上签字,证明该申请人可以参加规定的理论考试;
   (g) 通过了本规则第61.125条所要求航空知识的理论考试;
   (h) 完成了本规则第61.127条要求的相应航空器等级的飞行技能训练,并由提供训练的授权教员在其飞行经历记录本上签字,证明该申请人可以参加规定的实践考试;
   (i) 在申请实践考试之前,满足本章中适用于所申请航空器等级的飞行经历要求;
   (j) 通过了本规则第61.127条所要求飞行技能的实践考试;
   (k) 符合本规则对所申请航空器类别和级别等级的相应条款要求。
   3、商用驾驶员执照 第61.153条 资格要求
   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人,局方可以为其颁发商用驾驶员执照:
   (a) 年满18周岁;
   (b) 有良好的道德品质;
   (c) 能正确读、听、说、写汉语,无影响双向无线电对话的口音和口吃。申请人因某种原因不能满足部分要求的,局方应当在其执照上签注必要的运行限制;
   (d) 具有高中或者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e) 持有局方颁发的有效I级体检合格证;
   (f) 完成了本规则第61.155条要求的相应航空器等级的航空知识训练,并由提供训练或评审其自学情况的授权教员在其飞行经历记录本上签字,证明该申请人可以参加规定的理论考试;
   (g) 通过了本规则第61.155条所要求航空知识的理论考试;
   (h) 完成了本规则第61.157条要求的相应航空器等级的飞行技能训练,并由提供训练的授权教员在其飞行经历记录本上签字,证明该申请人可以参加规定的实践考试;
   (i) 在申请实践考试之前,满足本章中适用于所申请航空器等级的飞行经历要求;
   (j) 通过了本规则第61.157条所要求飞行技能的实践考试;
   (k) 至少持有按本规则颁发的私用驾驶员执照,或满足本规则第61.91条要求;
   (l) 符合本规则对所申请航空器类别和级别等级的相应条款要求。
   4、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 第61.183条 资格要求
   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人,局方可以为其颁发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
   (a) 年满21周岁;
   (b) 有良好的道德品质;
   (c) 能正确读、听、说、写汉语,无影响双向无线电对话的口音和口吃。申请人因某种原因不能满足部分要求的,局方应当在其执照上签注必要的运行限制;
   (d) 具有高中或者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e) 持有局方颁发的有效I级体检合格证;
   (f) 持有按本规则颁发的商用驾驶员执照和仪表等级;
   (g) 在申请实践考试之前,满足本章中适用于所申请航空器等级的飞行经历要求;
   (h) 通过了本规则第61.185条所要求航空知识的理论考试;
   (i) 通过了本规则第61.187条所要求飞行技能的实践考试;
   (j) 符合本规则适用于所申请航空器类别和级别等级的相应条款的要求。
  
办事程序:

  1、驾驶员执照
   CCAR-61部第61.31条 执照、等级和许可的申请与审批
   (a) 符合本规则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可以向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指定管辖权的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申请执照、等级或许可的书面申请,并按规定交纳相应的费用。
   (1) 在递交申请书时,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述材料:
   (i) 身份证明;
   (ii) 学历证明;
   (iii) 理论考试合格证明;
   (iv) 体检合格证明;
   (v) 原执照(如要求);
   (vi) 飞行经历记录本(如要求);
   (vii) 实践考试合格证明(如要求);
   (viii) 对于按照本规则第61.91条具有军用航空器驾驶员经历的人员,还应当提交具有航空经历记录的军用技术档案资料证明。
   (2) 申请的受理、审查、批准和证
   (i) 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格式要求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在收到申请之后的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通知即视为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人按照民航地区管理局的通知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受理申请。民航地区管理局不予受理申请,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ii) 民航地区管理局受理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完成审查。在民航地区管理局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按照本规则相应规定进行核实时,申请人应当及时回答管理局提出的问题。由于申请人不能及时回答问题所延误的时间可以不记入前述20个工作日的期限。
   (iii) 民航地区管理局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本规则相应规定的,颁发私用驾驶员、商用驾驶员或者航线运输驾驶员的临时执照、飞行教员临时执照、地面教员临时执照、CCAR-121部运行之外的II类或者III类仪表运行许可或者学生驾驶员执照;经审查认为不符合所列条件,有权拒绝为其颁发所申请的执照、运行许可,并且以不予批准通知书通知申请人。民航地区管理局在作出前述决定之前,应当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iv) 对于已为申请人颁发临时执照的情况,民航地区管理局将全部审查资料副本连同临时执照复印件上报民航总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进行最终审核。民航总局在接到民航地区管理局报送来的申请人临时执照复印件和全部资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最终审查,作出最终决定。如果未发现问题,将为申请人颁发不规定特定的有效期限的执照;如果发现不符合本规则要求而不具备颁发执照的条件,将颁发不予批准通知书,通知民航地区管理局和申请人,说明不予颁发执照的原因,同时临时执照作废。民航总局在作出前述决定之前,应当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b) 经局方批准,申请人可以取得相应的执照或等级。批准的航空器类别、级别、型别或者其他等级由局方签注在申请人的执照上。
   (c) 由于飞行训练或者实践考试中所用航空器的特性,申请人不能完成规定的驾驶员操作动作,因此未能完全符合本规则规定的飞行技能要求,但符合所申请执照或者等级的所有其他要求的,局方可以向其颁发签注有相应限制的执照或者等级。
   (d) 所持体检合格证上有特殊限制的申请人在行使执照所赋予的权利时应受到相应限制。
   (e) 对于初次颁发的Ⅱ类仪表运行许可,只准许决断高(DH)不低于45米(150英尺)和跑道视程(RVR)不低于500米(1,600英尺)的Ⅱ类运行。当持有人证明,在最近六个月之内,已在实际或者模拟的仪表条件下完成了3次决断高为45米(150英尺)的Ⅱ类仪表着陆系统(ILS)进近到着陆时,该限制方可撤销。
   (f) 执照被暂扣的,暂扣期内不得申请本规则规定的任何执照、等级和许可。
   (g) 执照被吊销的,自吊销之日起一年内不得申请本规则规定的任何执照、等级和许可。

受理时限:

  驾驶员执照:5日内受理或不受理通知;地区管理局20日办理临时执照;民航总局20日内办理永久性执照
其他说明: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文件见2004年1月16日发改价格[2004]9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发布民航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其中理论考试每人每次100元;实践考试每人每次500元;办理临时执照每人每次5元、办理永久性执照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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